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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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18日)
第 8 條
溴化甲烷之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許可。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核發轉讓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