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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18日)
第 14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設置加壓噴水設施,並於拆除作業期間持續噴水。
二、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三、於結構體四周設置高度達二.四公尺之阻隔設施。

前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款、第二款之防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