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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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18日)
第 15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具有排放粒狀污染物質之排氣井或排風口,設置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或其他有效之集塵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