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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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18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依施工規模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工程類別及施工規模如附表一。第一級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