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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23日)
第 13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