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23日)
第 5 條
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
(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
(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
(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與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