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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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23日)
第 6 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應依使用許可證記載之許可內容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