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 108年08月23日)
第 4 條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