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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 108年08月23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資料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