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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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 108年08月23日)
第 8 條
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
三、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