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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108年03月05日)
第 10 條
核准證明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公私場所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於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申請換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