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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108年03月05日)
第 13 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