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108年03月05日)
第 4 條
固定污染源因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製程改善、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致其排放量減少者,其減少之排放量得作為排放抵換量;其因操作時程改變、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所減少之排放量,不得作為排放抵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