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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108年08月19日)
第 11 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按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

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處分事由及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與主管機關前次所為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之記載均相同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前次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判定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