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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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108年08月19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