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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108年08月19日)
第 7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方式規定如下:
一、檢具第五條或前條規定之文件,送達主管機關。
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許可之檢測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檢驗測定查證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