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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108年08月19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或申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必要時得延長之。

前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