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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 109年01月31日)
第 4 條
公私場所申請試車時,應將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於試車計畫公開後七日內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