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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 100年06月24日)
第 6 條
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