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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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06日)
第 1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對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廠(場)區、成品儲槽、油庫、銷售地點或其他公私場所,查核相關資料或檢測燃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