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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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06日)
第 15 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之燃料不符燃料標準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外,應將該批燃料來源、流向、庫存品及其改善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