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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0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燃料,除須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以下簡稱燃料標準)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始得販賣及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