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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06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