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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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06日)
第 7 條
販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