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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108年06月11日)
第 6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原(物)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歷史檢測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