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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108年06月11日)
第 7 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之季排放量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