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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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 108年07月08日)
第 7 條
執行不定期檢驗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為之。
前項人員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測定方法規定之儀器設備,屬執行機車之不定期檢驗,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腦軟體及儀器設備,並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測。
前項之機車不定期檢驗,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或經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