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97年03月07日)
第 16 條
地方主管機關除依本辦法追繳公私場所之減免額度,並應依已使用之減免額度,自減免之次日起,至查核日止,依查核當日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命公私場所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