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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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97年03月0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私場所係指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