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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111年06月22日)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於膠帶製造業,且其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達二十五公噸以上者。但膠帶製造業之單一製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具佐證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者,不適用本標準:
一、採用水性黏著劑或水性離型劑為原(物)料,以水為稀釋溶劑,且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在百分之十以下及該單一製程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每小時一公斤以下。
二、採用無溶劑黏著劑或無溶劑離型劑為原(物)料,且未使用任何有機溶劑,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在百分之一以下及該單一製程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每小時一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