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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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11 條
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七之適用對象,應依附表四規定,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以備查閱。
攝錄影監視系統故障時,應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