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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12 條
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儀表或攝錄影監視系統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