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5 條
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二、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
三、輸送系統出入口、接駁點及其他有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虞處,應採用局部集氣系統或自動灑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