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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6 條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廂,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廂,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運輸車輛貨廂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
二、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且不得有路面色差。但其位於堆置區及礦區者,得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於作業期間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
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四、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六之適用對象,應洗掃其運輸車輛出入口之鄰接道路,並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如附表二。但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且採密閉式輸送,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