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6日)
第 7 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
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
三、採用密閉式作業。
四、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五、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

附表一所列序號四及十五之適用對象,採行前項第二款防制設施者,其集氣效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並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