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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 112年02月15日)
第 1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