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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 112年02月15日)
第 1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