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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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 112年02月15日)
第 16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