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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 112年02月15日)
第 17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