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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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 112年02月15日)
第 26 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