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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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 112年02月15日)
第 3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