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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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 112年02月15日)
第 41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涉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事項、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效能及環境之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