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學校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於各級學校推動以永續發展為導向之氣候變遷教育,培育師資,研發與編製教材,培育未來因應氣候變遷之跨領域人才。
六、鼓勵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支持與強化氣候變遷教育,結合環境教育、終身教育及在職教育之相關措施。
七、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八、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食材及減少剩食。
九、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