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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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 112年02月15日)
第 43 條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