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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 112年02月15日)
第 45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