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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 112年02月15日)
第 46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訂修該主管業務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送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

前項主辦機關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定期擬訂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及編寫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