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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47 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