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