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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