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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